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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境遇家庭與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含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一)扶助對象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3.家庭暴力受害。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二)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每人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三)補助內容:1.緊急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核撥,最高補助三個月。(申請事由發生6個月內,倘已請領馬上關懷或急難救助等同性質扶助則扣抵差額,領取總金額高於本項扶助則不核定,不予重複核發)2.子女生活津貼:未滿15歲兒童及少年。(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3.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以上減免學雜費60%。4.傷病醫療補助:(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基本部分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5..法律訴訟: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3款身分,無力負擔因家庭暴力訴訟費用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6.創業貸款: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1、2、3、5、6款資格身分且年滿18歲,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少年生活扶助:(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3)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4)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7)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8)由法院責付縣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9)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二)審核標準: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197元。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6)其他 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 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二)審核標準: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3,000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應備資料:一、申請表二、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三、郵局存簿封面四、印章五、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在學證明、在監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申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512
2本市急難救助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困,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困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審核標準:無力斂葬;生活陷於困境補助標準:一、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發給喪葬費5,000元。二、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酌發救助金2,000元至4,000 元。應備資料:一、申請書、調查表二、全戶戶籍謄本三、全戶所得證明四、死亡證明書五、醫療診斷書、醫療費收據六、私章七、其他相關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殘障手冊、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等)申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511
3生育補助及產婦營養金補給計畫補助對象:符合下列之規定,請於新生兒出生(出生日期自103年01月01日起)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或有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胎或流產事實者。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補助標準:一、每一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二、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胎或流產者,產婦營養金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應備資料:1.申請人及新生兒戶籍謄本正本或甲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2.如為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胎或流產者,須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證明書(請載明妊娠週數);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3.申請人印章。4.申請人得申請入金融機構帳戶(附農會或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1份)。說明: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胎或流產後)6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本所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申辦單位:請至本所社會課申辦。511
4育兒津貼(0-2歲育兒津貼及2歲以上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1) 衛生福利部 0至2歲育兒津貼:中央主責單位─連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另開新視窗)核定單位:連結-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兒少婦女科(另開新視窗)線上申請網址:連結-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另開新視窗)(2) 教育部 2歲以上至未滿5歲【未滿學齡五歲/仍就讀中班】育兒津貼:中央主責單位─連結-全國教保資訊網(另開新視窗)線上申請網址:連結-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輔助線上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另開新視窗)核定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育兒津貼每月發放金額如下(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一)第1名子女:每人每月新臺幣5,000元。(二)第2名子女:每人每月新臺幣6,000元。(三)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人每月新臺幣7,000元。 512 (0至2歲)、515 (2歲以上至未滿5歲)
5老人裝置假牙補助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審核標準: 5年內曾經申辦宜蘭縣政府假牙補助者,本所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 65歲以上之長者,補助自付裝置假牙費用三分之一,最高補助至5,000元,已補助之部位3年內不予重覆補助。(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應備資料: 1.診所開具之申請書、證明書及收費收據正本 2.身分證(查驗正本、影印後發還) 3.印章(申請書及領據須蓋章) 4.存摺封面影本(郵局及宜蘭市農會免收轉帳費30元) 5.必要時應附切結書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509
6宜蘭縣社會福利智慧卡(敬老卡、愛心卡、愛陪、)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之老人(敬老卡:年滿65歲前3天即可辦理)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愛心卡、愛陪卡)。 補助標準: 縣內公車免費、儲值後縣外大眾捷運系統4-5折優惠。 應備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愛心卡:另附身障證明) 二、印章 三、申請人最近三個月之二吋彩色半身照片1張 遺失卡片者,請攜帶身份證及二吋彩色半身照片1張,至原申請單位補發。申請補發者,須繳納100元卡片製作費。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509 (敬老卡)、503 (愛心卡、愛陪卡)
7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收入財產符合以下標準:(單位:新臺幣)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動產(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單口戶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全戶未逾746萬元。 二、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以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 親(含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應備資料:持身障證明、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學生證、其他佐證資料。 四、符合補助標準之身心障礙者輕度每月4,049元;中度以上每月5,437元。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政府核定503
8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 補助標準: 依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三、受託人身分證 四、申請人私章 五、申請人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本(非必要,但申請人須具有身心障礙者身分) 六、機構入住證明或3個月內開立之體格檢查表(機構同意入住) 七、應計算人口之軍公教月退(撫)金資料(存摺封面及最近1期匯款紀錄) 八、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免附)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核定508
9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資格)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本市之市民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中低-1.5倍) 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補助標準: 一、核列一款: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1,040元。 二、核列二款:每戶每月發給家庭補助費6,825元。 三、核列二、三款: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3,008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6,825元(未含進修、補校生…等非一般學生)。 四、低收入戶內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5,437元 五、中低收入戶內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4,049元 六、核列中低收入資格者,減免健保自付額及高中職以上學雜費。 七、戶籍遷出即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身份,次月之津貼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配偶、直系一親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親屬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郵局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勞保資料、學生證、身障手冊、除戶戶籍謄本、服役、在監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政府核定505
10低收入戶微型傷害保險保費補助補助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家庭主要負擔家計者年齡15足歲至70歲,採登記制,每戶限1人投保。 審核標準: 低收入戶 補助標準: 一、保險內容:(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二、保險金額: 最高新臺幣30萬元 三、保險期間: 1年(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應備資料: 要保申請書 申辦單位: 由承辦人統一通知,進行加保作業。505
11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一、年滿65歲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未支領老農津貼、老漁津貼、敬老年金、榮民院外就養金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者。 五、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六、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750萬元者。 補助標準: 一、全戶所得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之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8,329元。 二、全戶所得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之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4,164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郵局存簿封面 四、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在學證明、在監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509
12天然災害救助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災害發生地點之本市市民 補助標準: 經由縣府核定 一、死亡災民:受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災民: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災民:因災致傷害符合刑法第十條之重傷規定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負部分醫療費用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住屋不堪居住者:指於災前已設籍且實際居住者。 應備資料: 一、天然災害查報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合法證明 四、私章 五、受災相片 六、火場鑑定證明書 七、災害損失估價單、收據或發票 八、 其他相關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政府核定511
13急難紓困補助對象: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審核標準: 生活陷困: 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補助標準: 符合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核發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救助金。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通報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死亡或失蹤或罹患重傷病或失業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五、醫療診斷書、醫療費收據 六、私章 七、其他相關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殘障手冊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或本市社會課提出申請。511
1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對象: 扶助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 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人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為之。 審核標準: 一、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戶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說明: 1.符合資格者每月30日撥款。 2.受補人戶籍遷出或喪失資格則當月之補助即停撥或繳還縣府。 補助標準: 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名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期滿前由縣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含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三、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6個月明細 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 五、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政府核定512
15殯葬設施申請審核標準: 一、墓地使用許可 二、起掘許可證明 申請對象: 一、合法設立且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之殯葬業者 二、亡者二親等內家屬 應備資料: 一、墓地使用許可: (一)、墓地申請證明 (二)、死亡證明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及受葬者戶籍資料和起掘許可證 (四)、申請人印章 (五)、切結書 (六)、使用規費 (七)、殯葬業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起掘許可證明: (一)、墓地申請證明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受葬者戶籍資料 (三)、申請人印章 (四)、殯葬業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辦單位: 本所社會課511
16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補助對象: 一、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的診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要家人照顧者。 (四)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二、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 (三)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補助標準: 符合申請本津貼規定者,補助照顧者每月5,000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調查表 二、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經本縣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四、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特定病症項目者,得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二)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證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及日常生活功能量表。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509
17中低收入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本市之市民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者 (二)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或年滿65歲老人 二、符合前項資格者,於社會救助機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及其他政府機關照顧,依法令應由權責單位給予全額看護費用或服務者,不屬本要點補助對象。 三、因傷病住院且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 補助標準: 一、符合上述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以下同)1,8 00元,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18萬元。 二、符合上述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自行負擔金額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3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日補助900元,每人每一年度最補助9萬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最近三個月診斷書(看護費用以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證明需24小時雇請專人看護) 四、醫療費收據及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五、看護費收據 六、僱請看護證明 七、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八、看護員證照 九、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十、申請人印章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宜闌縣政府核定505
18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備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六、租賃房屋在本市之行政區域內者且為合法建築物。 補助標準: 依宜蘭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查詢清單 五、租賃房屋之契約書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使用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宜蘭縣政府核定503
19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申請項目每人以2年內4項輔具為限。 四、其他如補助標準表所列舉。 補助標準: 依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 應備資料: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申請資格審查: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五、印章 六、其他必備文件(詳如資格審查申請表註明)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申請核銷: 一、申請表 二、宜蘭縣政府核定通知單、評估報告書、受款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核定日起六個月內統一發票正本 五、委託書或改撥帳戶申請書 六、照片二張,一需為清楚呈現所購置之輔具全貌,另一為申請者使用該輔具之照片 七、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八、印章 九、其他必備文件(詳如核銷申請表註明及核定通知單之說明)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所核定503
20身心障礙證明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民眾 應備資料: 一、請領身心障礙證明 1.申請書 2.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一吋照片三張 二、戶籍異動 原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未滿14歲附戶口名簿) 三、補發身心障礙證明(因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或破損者) 1.身分證(未滿14歲附戶口名簿)影本 2.最近一吋照片1張 申辦單位: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轉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核定。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