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與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含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

(一)扶助對象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每人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三)補助內容:

1.緊急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核撥,最高補助三個月。(申請事由發生6個月內,倘已請領馬上關懷或急難救助等同性質扶助則扣抵差額,領取總金額高於本項扶助則不核定,不予重複核發)


2.子女生活津貼:未滿15歲兒童及少年。(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3.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以上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基本部分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5..法律訴訟: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3款身分,無力負擔因家庭暴力訴訟費用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6.創業貸款: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1、2、3、5、6款資格身分且年滿18歲,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少年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3)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4)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7)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8)由法院責付縣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9)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197元。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 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 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二)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3,000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郵局存簿封面


四、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在學證明、在監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