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急難救助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困,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困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審核標準:

無力斂葬;生活陷於困境

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發給喪葬費5,000元。
二、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酌發救助金2,000元至4,000 元。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調查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證明
四、死亡證明書
五、醫療診斷書、醫療費收據
六、私章
七、其他相關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殘障手冊、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