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收入財產符合以下標準:(單位:新臺幣)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動產(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單口戶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全戶未逾746萬元。

二、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以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
親(含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應備資料:持身障證明、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學生證、其他佐證資料。

四、符合補助標準之身心障礙者輕度每月4,049元;中度以上每月5,437元。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政府核定